适用范围
1.2.1 本指南适用于综合、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和(传染病(包括结核病)、心血管病、、口腔、妇产科和精神病等等)各类污水的处理。疗养院、等其它机构和兽的污水处理工程可参照执行。
1.2.2 本指南内容包括污水的收集、工艺选择、竣工验收、处理设施运行、职业卫生和劳动卫生等方面。
1.2.3 本指南适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建设。
编制依据
《传染病法》(令*十五号)
《水污染法》(根据1996年5月15日*八届会常务会*十九次修正)
《水污染法实施细则》(1989年7月12日批准 1989年7月12日保护局令*1号发布)
《建设项目保护条例》 令 *253号
《综合建筑设计规范》 JGJ49-88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J 15-88(1997年版)
《污水处理设计规范》 CECS07:88
GB3838-2002 地表水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
正在制定的《机构水污染物排放》
当上述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新版本。
术语和定义
1.4.1 性质分类
本指南中将各类按性质分为综合和传染病两类,与卫生对及机构的划分有差别。指南所指传染病指传染性和带传染病房的综合。指南所指综合为不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和各类非传染性的。
1.4.2 污水
指产生的含原体、重金属、剂、、酸、碱以及放射性等的污水。
1.4.3 污泥
指污水处理中产生的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1.4.4 废气
指污水处理中产生的废气。
污水处理
污水处理主要包括污水的预处理、物化或生化处理和三部分。为防止病原微的二次污染,对污水处理中产生的污泥和废气也要进行处理。
4.1 预处理
污水进行预处理的主要目的是去除污水中的固体污物,调节水质水量和合理消纳粪便,利于后续处理。
4.1.1 化粪池
用于污水处理的化粪池主要有普通化粪池和沼气净化池。
普通化粪池和沼气净化池的原理是通过沉淀的作用先将**固体污染物截留,然后通过厌氧微的作用将**物降解。沼气净化池处理效率优于普通化粪池。
化粪池的沉淀部分和腐化部分的计算容积,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3.8.2~3.8.5条确定。污水在化粪池中停留时间不宜小于36h。对于无污泥处置的污水处理,化粪池容积还应包括贮存污泥的容积。
4.1.2 预池
预消目的是污水中病原微的含量以操作人员受到病原微感染的机会。
1、传染病病人的物进行预后化粪池。
2、传染病污水在污水处理前必须预,预池的时间不宜小于0.5小时。常用的剂有次、和二氧化氯等,粪便也可采用石灰。
3、对于普通综合,可不设预池。
4、生化处理如采用加氯进行预则需进行脱氯,或采用臭氧进行预。
4.1.3 格栅
在污水处理或水泵前宜设置格栅,格栅井与调节池可采用合建的。
1、传染病的格栅应选用自动机械格栅;在普通宜选用自动机械格栅(小规模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手动格栅)。
2、格栅井应密闭,设置通风罩,收集废气以进行集中处理;
3、栅渣与污水处理产生污泥等一同集中,外运焚烧。可采用巴氏蒸汽或投加石灰等。
4、设计应遵循《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87(1997)等有关规定。
4.1.4 调节池
1、污水处理应设调节池。连续运行时,其有效容积按日处理水量的30~40%计算。间歇运行时,其有效容积按工艺运行周期计算。
2、调节池宜分二组,每组按50%的水量计算。
3、调节池应采用封闭结构,设排风口,防沉淀措施宜采用水下搅拌。
4、调节池产生污泥定期清淘,与污水处理产生污泥一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