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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1.2.1 本指南适用于综合、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和(传染病(包括结核病)、心血管病、、口腔、妇产科和精神病等等)各类污水的处理。疗养院、等其它机构和兽的污水处理工程可参照执行。
1.2.2 本指南内容包括污水的收集、工艺选择、竣工验收、处理设施运行、职业卫生和劳动卫生等方面。
1.2.3 本指南适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建设。
编制依据
《传染病法》(令*十五号)
《水污染法》(根据1996年5月15日*八届会常务会*十九次修正)
《水污染法实施细则》(1989年7月12日批准 1989年7月12日保护局令*1号发布)
《建设项目保护条例》 令 *253号
《综合建筑设计规范》 JGJ49-88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J 15-88(1997年版)
《污水处理设计规范》 CECS07:88
GB3838-2002 地表水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
正在制定的《机构水污染物排放》
当上述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新版本。
术语和定义
1.4.1 性质分类
本指南中将各类按性质分为综合和传染病两类,与卫生对及机构的划分有差别。指南所指传染病指传染性和带传染病房的综合。指南所指综合为不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和各类非传染性的。
1.4.2 污水
指产生的含原体、重金属、剂、、酸、碱以及放射性等的污水。
1.4.3 污泥
指污水处理中产生的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1.4.4 废气
指污水处理中产生的废气。
污水排放
2.4.1 现有
现在执行的《污水综合排放》(GB8978-1996),将污水按其受纳水体不同的使用功能等规定了相应的粪大肠杆菌群数和余氯,对COD、SS等理化指标无特别要求,只需达到要求相对较低的其他排污单位,且只给出余氯下限而无上限。
根据现行,现有污水处理工艺级别低,主要存在(1) 悬浮物浓度高,影响效果;(2)水质波动大,剂投加量难以控制;(3) 副产物产生量大,影响生态的;(4)余氯无上限,过多余氯危害生态等问题。
为了加强对污水污物的控制和实施新的体系,已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编制《机构水污染物排放》。
1、新对产生的污水、废气和污泥进行了控制,在强调对含病原体污水的效果的同时,兼顾生态。
2、在指标上,新对下水道与水体的污水提出不同要求。新严格区分性质,同时根据污水去向分为两个等级,并在原有基础上提出严格的控制各级指标。
3、新考虑了效果和生态性问题,针对不同性质及污水去向对时间和余氯量均作了明确规定,严格了余氯的上限。
4、在理化指标方面,对地表水体的污水和传染病污水的COD、BOD5、SS、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指标都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严格的控制,以增强污水处理的抗风险性。考虑氨氮也消耗剂,对氨氮也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污水处理工艺
3.1 工艺选择原则
根据的规模、性质和处理污水排放去向,进行工艺选择。根据1.4.1中分类,分为传染病和综合。污水处理后排放去向分为自然水体和通过**下水道城市污水处理厂两类。
污水处理所用工艺必须确保处理达标,主要采用的三种工艺有:加强处理效果的一级处理、二级处理和简易生化处理。
工艺选择原则为:
3.1.1 传染病必须采用二级处理,并需进行预处理。
3.1.2 处理自然水体的县及县以上必须采用二级处理。
3.1.3 处理城市下水道(下游设有二级污水处理厂)的综合推荐采用二级处理,对采用一级处理工艺的必须加强处理效果。
3.1.4 对于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小型综合,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简易生化处理作为过渡处理措施,之后逐步实现二级处理或加强处理效果的一级处理。
图3-1 不同处理工艺的应用情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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